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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將於3月底寄發。

勞保局將於3月底寄發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以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人身保險的保險費 (健保費除外) ,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

為方便民眾核對扣除額之用,勞保局將在今年3月底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部分民眾可能因為已經不是國保被保險人而沒有收到繳費證明,如果有需要,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平台」即可線上列印,或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

勞保局特別提醒,必須是在103年度期間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才可以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103年9月及10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在103年11月底寄發繳款單,如果民眾是在104年1月繳費,必須等到明年度申報104年度綜所稅時才能列舉扣除。

此外,為強化跨機關服務,網路報稅的民眾可以直接在報稅系統下載查詢扣除的國民年金保險費額度,不需要再另外檢附單據。

 

  • 業務單位:
  • 連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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