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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先取得健檢證明,確保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持該局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再前往經認可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由該局核付健檢費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為了維護勞工健康,並及早發現職業病,針對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的27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游離輻射作業)之勞保被保險人,只要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即可向勞保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因實務上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經審查是否符合資格,直接至醫療單位接受健康檢查,以致衍生付費爭議,故勞動部近期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增加被保險人未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資格,直接進行健康檢查者,不核付檢查費用之規定,讓相關程序有明確的規範。

勞動部特別提醒,持有勞保局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之勞工,應至「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需更詳細的資訊,可向勞保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網址http://www.bli.gov.tw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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