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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法規委員會達成共識決議:專科以上學校僱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者,得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爭議已久的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納入身權法第38條第3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的議題,勞動部今(3)日召開法規會,徵詢法規委員意見達成共識,對於專科以上學校僱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者,得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助理不納入《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理由如下:

  1.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校內兼任助理,因其具有學習及訓練目的,且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1/2者,其身分自與一般勞工有別,不宜以純粹勞工視之。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身障者之就業權益,各校已優先進用身障者之學生,不因排除納入計算而影響其權益。
  3. 身障學生占全部學生比率不及百分之一,定額進用之執行因人數不足無法足額進用,需將繳納差額補助費,將影響學校進用校內學生兼任助理之人數。
  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之規定於校園及學生之適用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勞動部本於職權以令釋暫排除計算,俾能解紛爭。

本次學校大量認定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具有勞雇關係,致全國專科以上學校員工總人數外,增加一群勞務與學習和訓練性質兼俱之人員,勞動部為使本次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勞雇關係之認定,不會降低現行學校聘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之意願,同時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及工作機會,並顧及校內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已多次召開會議並徵詢教育部、衛福部等意見。

本案經104年9月3日勞動部法規會討論,考量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校內兼任助理,具有學習及訓練目的,依據教育部人員於會議中表示,現行學校學生兼任助理約23萬人,其平均每週工作約8小時,每月薪資3,000元以下者占4成、6,000元以下者占7成、10,000元以下者占9成,顯示薪資多未達基本工資數額1/2,其身分與一般勞工確實有別。其中,以公立學校為例,有14萬人,依身權法規定尚需進用2,000多位身障者,若未能進用,一年需繳交差額補助費6.6億元。

現行各大專校院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狀況良好,甚至部分學校有超額進用情形,再依教育部統計,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人數計133萬9,849人,其中身心障礙學生1萬3,039人,占0.97%,於校內找到目前法定足額的身心障礙學生願意擔任學生兼任助理,有其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勞動部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對於身心障礙者從事部分工時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基本工資數額之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人數規定之精神,本於職權以令釋暫排除學生兼任助理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9-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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