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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實施「週休二日」之配套,勞工全年放假日增加6日,權益並未受損。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 之修正調整,係因應《勞動基準法》將從民國1051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俗稱「週休二日」)之配套作法,且本次修正更特別考量「五一勞動節」對勞工之特殊意義,故仍將其保留為應放假之國定假日。整體而言,勞工全年放假日仍增加6日,權益並未受損。

勞動部指出,為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政策,勞動部近兩年來密集聽取勞雇團體意見,103年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等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凝聚社會各界對於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共識,並多次就縮減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具體內容進行討論,包含使全國國定假日一致之作法。此外,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時,亦指出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休假制度之差異,應設法予以拉平,故本次國定假日之調整係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合理配套。

勞動部表示,自 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國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仍比公務人員多出1天的「五一勞動節」。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只有增加,沒有減少」,並無外界所稱「侵害勞工權益」之說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世界各國國定假日之日期與日數多寡,與該國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有關,但原則上應為全國一致。我國國定假日之法源係為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為使明確,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施行細則」中明文列舉。

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配合公部門「隔週休」及後來「週休二日」之實施,早已將本次為配合縮短工時擬減少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孔子誕辰、國父誕辰、蔣公誕辰、革命先烈紀念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等7日),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只不過當時《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尚未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之國定假日並未跟進調整。如今,《勞動基準法》將從10511日起實施「週休二日」,全國每週正常工作時間同為40小時,在這前提下,勞工朋友與公務人員之放假日應齊一規定,較為合理。

至於國定假日調整,是否影響「打工族」之薪資收入等情事,勞動部表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之後,事業單位如為維持企業原有營運能量,勢必將增加人力作為因應,當使工作機會增加,整體來說,勞工仍將受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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