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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自九十四年六月卅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該法各業及各業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並已公告九十四年六月卅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為了檢討擴大全國性政治團體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該會就內政部主管機關及全國性政治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有無窒礙難行進行意見調查結果,同意或無窒礙難行等意見者佔多數,有困難者佔約一成。另同屬政治團體之政黨,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實行後並無窒礙難行之情形;經檢討評估該等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有其可行性。

勞委會表示,該會擴大勞基法適用對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落實保護勞工政策。此次全國性政治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將有助於該等受僱勞工勞動條件合理化。

勞委會未來除將適時進行勞動基準法之修法工作,力求本法之周延與落實外,並分階段逐業逐類原則,繼續檢討其他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各業工作者,於適當時機公告,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4-12-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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