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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病患診療、看護、清理或病原體分析、培養及醫療廢棄物處理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接觸病患或病原體,罹患傳染病者納入職災保險給付範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為加強保障從事醫療保健等業務之勞保被保險人之生活,勞委會邀請職業病醫學專家、保險財務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會商後,於94年1月3日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將從事病患診療、看護、清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從事病原體分析、培養之被保險人,或依法從事醫療廢棄物處理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接觸病患或病原體,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傳染病者納入職災保險給付範圍,其罹患職業病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因作業活動,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個案事實認定。

另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傳染病者,該會亦已函示,該等人員於移送指定醫院施行隔離治療前及非屬必要強制住院者,其醫療費用得由職災保險給付(註:隔離治療及強制住院後之相關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1-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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