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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塑公司六輕四期工程申請聘僱泰勞受阻案,勞委會提出說明〈2005.02.17〉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

有關報載台塑公司表示,其六輕四期重大經建工程申請外勞案係於國別管制方案實施(93年11月4日)前已獲勞委會核准引進乙事,並非事實。經查該案係於93年3月11日由勞委會僅核備其申請外勞人數,尚未核准其引進國別,亦未同意其招募外勞,後續依該工程進度尚需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及入國許可,始得招募外勞。

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量,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規定,勞委會於93年11月4日公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案及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得指定引進外勞之國別及數額。此項措施係針對初次招募申請案,包括外勞核配人數達30人以上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其取得配額之50%,以及百億元以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案之全數配額需引進指定國別外勞。

上開措施考量該等事業單位多屬具一定規模之企業,有關所衍生外勞管理問題,其應具有較完善管理措施,及有能力設置足夠之管理人員,不致造成太大之影響。

勞委會與各外勞來源國勞務合作關係,係視各外勞來源國之勞工在台管理問題、配合我國勞動法令政策情形及對我友好關係而定。又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之處理時效,悉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目前因台泰間的勞工事務相關問題,有待召開台泰勞工事務會議,以求解決,故在未召開該等會議前,針對泰勞申請案件之審核勞委會將較為審慎。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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