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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工時統計及縮短工時四年來之勞動情勢

業務單位:統計處

壹、九十三年工時統計

為瞭解事業單位採行之工時型態,勞委會統計處按年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九十三年計回收9,322個事業單位表,謹將有關工時之統計結果摘述如次:

一、每週工作日數

每週工作五天已為主要工時形態(占36.2%),每週工作六天占28.2%、每週工作五天半占8.1%,與上年比較,每週工作五天減少2個百分點,但每週工作五天半及週六彈性上班各增1及0.9個百分點,主要以醫療保健服務業調整工時型態較多所致。
按部門別觀察,工業部門及服務業部門均以每週工作五天的形態居最多(各為37.0%、35.8%),惟服務業部門主要以民眾為服務對象,每週工作六天之比率占31.1%,高出工業部門達9個百分點。
按勞工人數計算,有近半數之勞工工作型態為每週工作五天,占49.7%,即有半數的勞工已享有完全週休二日,週六彈性上班者占21.8%,而每週工作六天者占15.6%,每週工作五天半者占5.4%,其他占7.5%。與九十二年比較,每週工作五日者減少1.5個百分點,週六彈性上班者增加1.2個百分點。

二、每週規定工作時數

按事業單位數計算,九十三年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之事業單位占90.3%,較上年減少1.2個百分點。每週規定工時40小時之事業單位占29.3%居首,48小時者占21.2%次之,44小時者占15.1%再次之,每週工時42小時占7.3%。
按勞工人數計算,平均每週規定工作時數為42.3小時,其中每週工時40小時者最多占37.2%,其次為42小時者占18.1%,44小時者占12.9%,48小時者占11.2%。根據本調查有63.5%之勞工每週工時已符合勞基法法定工時之規定。

三、每日工作時數

事業單位有規定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者占94.7%,以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者占74.5%為最多,其他型態者均低於一成,整體而言平均規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0小時。
按勞工人數計算,有74.5%的勞工每日規定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者占11.6%,未滿8小時者占10.6%。整體而言平均規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0小時。

四、實施變形工時狀況

九十三年採行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占5.1%,較上(九十二)年之5.2%微幅減少0.1個百分點。工業部門採行變形工時者占6.7%,其中以製造業6.9%最高;服務業部門採行變形工時者占4.3%,以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9.7%最高,其次為住宿及餐飲業7.8%,醫療保健服務業7.2%居第三。
民營事業單位採行變形工時之比率占5.1%,按員工規模觀察,以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比率最高(占28.2%),規模愈小者採行變形工時之比率愈低,至29人以下之較小規模採行比率最低,僅占4.4%。

貳、法定工時修正後四年之勞動情勢變動

我國於九十年元月實施法定工時「二週八十四小時」,茲就實施後四年之勞動情勢簡述如次,提供參考。

一、每週工作日數

1.事業單位規定每週工作五天由89年之6.1% 升至93年之36.2%,計增加30.1個百分點,每週工作五天半由27% 降至8.1%,週六彈性上班由46% 降至17.2%,顯示事業單位規定之每週工作日數明顯下降,每週工作六天由31.4% 降至28.2%。
2.按勞工人數計算,每週工作五天之勞工由9.7% 升至49.7%,增加40個百分點,週六彈性上班者由59.5% 降至21.8%,降低37.7個百分點,每週工作六天及五天半者各減、增4.3及1.3個百分點。縮減法定工時以來,每週工作五天已為主要工作型態。

二、每週工時

1.事業單位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者由89年之89.5% 升至93年之90.3%,計增加0.8個百分點,平均每週規定工作時數由45.4小時降至43.8小時,計減少1.6小時;每週規定工時不超過42小時之比率由27.6% 升至43.7%,計增加16.1個百分點,主要係因為每週規定工作48及44小時之事業單位明顯減少所致。
2.按勞工人數計算,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之勞工由92.7% 升至93.8%,增加1.1個百分點,平均每週規定工作時數由44.4小時降至42.3小時,計減少2.1小時;每週規定工時不超過42小時之比率由32.3% 升至63.5%,增加31.2個百分點,法定工時的縮減確使大多數勞工得以降低工作時間。

三、加班工時及加班費

實施縮短工時之前,部分業者認為縮短之工時如以加班費支應,將大幅增加勞動成本,惟根據受雇員工薪資調查顯示,平均每人月加班工時由9.9小時增至10小時,平均加班費由1,585元降至1,584元,顯示縮短工時後加班成本並未大幅增加。

四、工業勞動生產力及單位產出勞動成本

由89年至93年的生產力相關指標來看,工業勞動生產力指數由95.72升至120.92、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由97.78降至83.97;此外,在89年至91年間的工廠營運部分,每位工廠員工所創造收入則由4.4百萬元上升至4.7百萬元,顯示縮短法定工時以後,勞動生產力明顯上升、勞動成本下降,並未如預期所產生之負面衝擊。

五、現行之法定工時是否可以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對於現行法定工時「每二週不得超過84小時」,工業及服務業部門有81%之事業單位表示可合理安排員工之工作時間,而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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