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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訓技考一試兩證之說明

業務單位:中部辦公室

有關汽訓技考一試兩證之爭議,經瞭解由交通部主管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而勞委會係國家技術士證照檢定主管機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由勞委會依據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辦理,兩項檢定所依據法規不同;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汽訓中心如要申辦「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依法受勞委會委託後辦理,俾為適法。據了解,勞委會於去年七月起,即積極就此事與交通部進行協商,並於93年底函文交通部轉知各訓練單位依法向勞委會受託辦理。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汽訓中心於94年1月份開訓班期,因尚未向勞委會申請受託辦理,且於招生時並未轉知學員,致產生爭議情事;案經兩單位主動共同為維護受訓學員權益進行多次協商,公路局亦表示將再追究內部疏失權責,並決議考量政府一體及維護誠信形象,及基於對學員信賴保護原則,公路總局各汽訓中心於94年1月份包含北部汽訓中心第109期、中部汽訓中心第123期及南部汽訓中心第232、233期等4期次,勞委會同意仍援往例委託辦理,即通過「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同時取得本會核發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

至於未來汽車修護技術證照檢定二證合一或技術證照與執業證照分離,兩單位刻正就可行性進行研議;在獲致整合前,「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及「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均應分別依法辦理,始能分別取得技工執照或技術士證照。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3-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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