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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事故,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申請傷病給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者,不受「專受扶養」之限制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係為照顧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短少薪資收入,對於其生活給予之薪資補助,藉以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生活安全。另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傷病給付係以每滿十五天為一期,並於期末請領。在未給付傷病給付前,被保險人所須之日常支出,須由其本人或親人先行墊付。故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未能於期末請領傷病給付,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由當序受益人承領傷病給付。

由於勞保傷病給付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期間,對其薪資之補助,與為照顧其生前扶養之遺屬生活而發給之遺屬津貼性質有所不同,本會爰予4月22日發布解釋令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得由同條例第65條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承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專受其扶養」之限制。」並自4月24日起生效。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4-2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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