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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切勿投機巧立薪資名目,如不當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調整,將依法處以罰鍰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勞保局提醒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為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迅速獲得應有的現金給付金額,保障應有的權益,並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應於平時依照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只要是雇主發給勞工的工作報酬,無論是用什麼名目發給,也不分是底薪、津貼或獎金,都屬工資範疇,全部應列入月薪資總額計算。投保單位不得以調整薪資結構或巧立薪資名目的方式,任意將員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未來勞退新制實施後,勞退與勞保資料全部匯流至勞保局統一管理,勞保局將直接勾稽勞退金的月提繳工資與勞保投保薪資,一旦查出投保單位低報投保薪資,勞保局將逕行調高,並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勞保局再次呼籲各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以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分及負賠償責任,並請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應有權益,共同監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5-1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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