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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告指定銀行業等14種事業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以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勞委會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除逐年積極檢討並擴大指定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外,更針對涉及作業安全、危險性偏高及勞工人數較多之事業,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銀行業等14種事業規範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標準,要求事業單位應設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所置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以全面提升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溝通協調機制層次及勞工安全衛生專業人員之投入,俾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本次指定係鑑於銀行業等十四種事業,從業勞工或因金融國際化公司併構而勞工人數不斷增加或因勞工作業涉及設備作業安全或因危險性偏高等,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勞委會經考量各事業單位之實務需要及各業設置標準之平衡性,於94年7月22日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檢查機構及勞雇團體等研商後,公告指定該等事業單位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面對日益複雜之安全衛生課題及職災降災目標之挑戰,勞委會深刻體認到僅靠政府有限的資源及力量是不夠的。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之勞資雙方應攜手合作,重新調整安全衛生的認知與觀念,推動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有效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8-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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