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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達女士申請居留相關問題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據報載艾琳達女士向政府機關申請延長居留及許可尚有疑義,勞委會表示,艾琳達女士業已獲考試院聘請擔任翻譯顧問工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不須申請許可。因此艾琳達女士不需再申請工作許可,可依考試院所核發之聘書逕向各縣市警察局辦理居留事宜,9月23日前沒有遣返的問題。

有關綠黨於今(94)年7月以聘僱艾琳達女士擔任該黨國際事務部義工名義申請工作許可,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工作許可係指有雇主及聘僱關係,義工非屬工作及僱用關係,勞委會建議其向志願服務機關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

勞委會表示,有關艾琳達女士現可依據考試院核發之聘僱向警察機關辦理居留,若一年後考試院聘僱期間屆滿,而艾氏受聘僱於其他雇主工作時,仍可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該會將以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予以審核;若其欲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則應向志願服務主管機關洽辦。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9-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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