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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作業疏失誤報勞工選擇勞退新制, 勞保局同意更改為舊制之說明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有關報載「雇主誤報勞退新制,少數透過特殊管道者可更改,大部分案子都被回?」乙事,勞保局嚴正表達:絕無此事!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0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按勞工選擇新制,雇主依規定須為勞工繳納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勞工確定可以領到退休金;若選擇舊制,是否可以領到退休金則充滿變數。

雇主原申報勞工選擇新制嗣堅持稱係申報錯誤,要求變更為舊制情形,有可能係勞資事後合意欲更改制度,或為雇主不願為勞工繳納新制退休金,而要求勞工配合辦理,勞保局秉持審慎處理原則,不予逕行同意變更,係為能確實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勞保局為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之權益,類此案件,均將依事業單位來函請各地辦事處進行訪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始慎重認定為申報錯誤,同意變更為舊制之處理方式:

1、訪問勞工本人,請其出具6/30以前之意願徵詢表確定為舊制。

2、訪問經辦人確屬申報錯誤(須為先前申報蓋章之經辦人)。

3、單位確有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未提撥舊制準備金單位,勞工極不可能領到舊制退休金,應不致選舊制)。

如勞保局接到此類案件以事業單位及勞工出具之書面說明即認定為誤報,同意其更正為舊制,如此做法,在作業上最為簡便。但勞保局承辦勞退新制,需站在確保勞工可以領到退休金立場,考量有可能係雇主不願負擔勞退新制退休金而要求勞工配合辦理,本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之原則,仍應慎重查證後始同意辦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0-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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