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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呼籲行蹤不明外勞儘速主動投案---全民拒絕僱用非法外勞,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95年3月底止,計有2萬3千餘名外勞發生行蹤不明,鑑於外勞行蹤不明日益嚴重,已廣泛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因行蹤不明外勞脫離勞動法令規範,除自身無法受勞動權益保障外,且影響本國人民就業權益,另對社會治安、防疫造成衝擊。為此,勞委會呼籲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至於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勞委會再次嚴正聲明,自95年4月20日起,視違規情節嚴重程度,採以重罰,最高罰鍰為新台幣75萬元;另非法媒介外勞工作者亦採重罰措施。

勞委會重申外勞一旦行蹤不明在台非法工作,不論生活、工作及醫療各方面均無法受到我國勞動權益保障,且易遭受非法雇主或仲介不當剝削及欺壓,如發生意外受傷或生病時,亦無勞、健保之保障,無法以正常管道獲得協助。因此,勞委會呼籲合法外勞遇有勞資糾紛或遭雇主、仲介不當對待,應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主管單位申訴,勿發生行蹤不明情事。至於已行蹤不明之外勞,為免時時面臨非法工作易發生意外之危險處境,且無法受合法權益保障,應儘速主動向各地警察局投案,如有需要協助投案事宜,可撥打勞委會所設免付費外勞申訴專線(英語:0800-885-885;泰語:0800-885-995;印尼語:0800-885-958;越南語:0800-017-858 )。勞委會同時籲請各外勞來源國駐台辦事處或各外勞關懷團體協助勸導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勞委會將積極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外勞來源國簡化行蹤不明外勞返國作業流程及提供補發護照、收容安置及返國就業等事宜。

針對僱用行蹤不明外勞之非法雇主,一經查獲,自95年4月20日起,採以重罰,依其僱用非法外勞人數、時間,並視違規事由重大者,訂定裁罰基準,最高罰緩可達新臺幣75萬元,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另對於媒介行蹤不明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之仲介業者,一經查獲,亦將處以最高罰鍰新臺幣50萬元;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另對於行蹤不明外勞之處分,一旦非法受僱於他人,最高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不得再進入台灣工作。

勞委會呼籲外勞應合法在台工作,勿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並請全民拒絕非法僱用外勞,勞委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將各依職權強力執法,以杜絕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維護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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