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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高處作業應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搭施工架,禁止使用起重機裝設吊籃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本(5)月16日凌晨台北縣新莊市新五路及中山路口高架道路某工地,以移動式起重機(吊車)裝設之吊籃搭載勞工從事高架道路臨時施工平台修改作業,致林姓及陳姓勞工自約20公尺高處墜落,造成1死1重傷,勞委會於接獲消息後,立即會同北區勞動檢查所人員趕赴現場實施職業災害檢查,當場勒令停工,並進一步調查災害原因,對違反勞安法第5條規定致發生本重大職災之相關失職人員,將移送地方法院參辦。

勞委會調查發現,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商鑫和有限公司以移動式起重機自行裝設之吊籃違法搭載2名勞工及1組氧氣乙炔鋼瓶從事高空作業,初步認定因吊籃固定於起重機伸臂前端之焊道強度不足,致吊籃連人自高空墜落,造成1死1重傷災害事故。

勞委會指出,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勞工從事作業,亦即以一般傳統方法如高空工作車、爬梯、階梯、升降平台、施工架等能到達之作業場所,均嚴禁以起重機裝設吊籃載人從事高架作業。

勞委會特別呼籲,移動式起重機與高空工作車之設計不同,高空高架作業務必依規定使用高空工作車,不可貪圖一時方便,心存僥倖而游走法律邊緣,違規使用裝設吊籃之移動式起重機。該會將持續加強宣導及動態稽查,以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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