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再就業14日內自行離職,視為非自願離職,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領就業保險給付。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須「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才能以其為非自願離職,請領就業保險法之給付。為促進失業勞工之就業意願,如勞工於失業期間短暫再就業14日內即自行離職,視同為就業不確定。為維護其請領就業保險法相關給付之權益,勞委會以令示放寬規定,此種情形之勞工仍認定為失業勞工,於計算「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期間時,扣除其短暫再就業期間後,合計未能就業期間滿一個月者,得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6-07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