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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召開233減災跨機關協調分組會議,將採取多項更積極減災措施。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為有效促使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及國公營事業單位重視安全衛生管理,並強化縣市政府勞工安全衛生專責人力,勞委會已於18日召開之「233減災方案-防災法規及制度分組」會議達成多項共識:

1.為強化公共工程安全,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訂組織任務為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要求依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2.國公營事業單位所設勞安管理單位,從嚴認定,須為專責之一級單位,避免弱化工安單位之效能。

3.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依轄區勞工人數,設主辦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以利地方安全衛生業務之順利推展。
  
勞委會表示,營造業歷年來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件數及死亡人數均占全產業之50﹪以上,其中發生於公共工程比例高達40﹪以上,而參與工程施工相關業者,如建築投資業、營造業、工程顧問服務業及政府機關從事營造作業者均已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但位於工程上游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及監督工程之機關人員,具同等危險,卻未適用,遂決議將工務機關(如工程局、處、所等)相關人員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之範疇,未來該等機關均應依規定設置勞安專責單位及人員。

此外,鑑於目前事業單位常為精簡組織人力,而將勞安與其他環保、品管等相關業務予以整併,使得工安業務遭受排擠而弱化,影響防災效能,例如「工安環保處」由環保背景者任主管,其下之「工安組」不易於組織內工安溝通及業務推展。勞委會強調,為強化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功能,將優先要求國公營事業應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確實獨立,成立專責單位,勞安主管須為一級主管,不得游走法令邊緣,以為民間企業之表率。

基於「勞工安全衛生」為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以及面對日益複雜之安全衛生課題及降災目標之挑戰,減災須縣市政府通力合作,方能克盡其功,故此次會議中通過「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單位(人員)設置要點」,請縣市政府調整組織人力,就防災輔導、宣導及教育訓練等主管業務創新作法,發揮職場減災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之效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0-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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