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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外勞勞資爭議應循合法申訴管道,以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關於95年11月2日部分外勞關懷團體至勞委會陳訴外勞自由轉換雇主之訴求,勞委會表示已修訂相關法令並採行積極措施,外勞可表達轉換雇主意願,並與雇主合意解約後,即可轉換雇主。又對於此次外勞關懷團體所訴行蹤不明外勞,遭警方查獲後不慎墜樓身亡,對此,勞委會除深表遺憾外,並再次呼籲雇主應提供外勞一個合法安全的工作環境。另外勞如有遭遇雇主不當對待之情事,應透過並利用政府與民間團體所設立之申訴管道,向主管機關反應尋求協助處理,不應採取以行蹤不明等不法方式。

有關外勞關懷團體呼籲外勞自由轉換雇主之訴求,勞委會表示針對外勞轉換雇主部分,除業於9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同意勞雇雙方合意解約後,外勞即可依法轉換雇主。另考量外國人如遭受人身侵害等特殊情形時,鑑於其身心狀況不適宜再於類似工作環境工作者,可以不受同一工作類別之限制。同時,針對外國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法定之3次公告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者,可依外勞意願跨區選擇適宜之就服機構再3次轉換。

另針對外勞如有遭受雇主積欠薪資等不當對待之情事,勞委會表示目前職訓局已有設置英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四支免費外勞申訴專線,提供外勞諮詢與申訴,並在受理外勞申訴後,立即函送當地縣市政府依法儘速查處。另目前各縣市政府也設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即時處理有關外勞申訴諮詢問題,且勞委會自95年1月16日起,已於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勞諮詢服務站提供入出境諮詢申訴服務。另目前針對發生勞資爭議之外勞,如經縣市政府認定有收容之必要時,亦提供緊急收容安置措施,且其收容期間,得不列計在台工作期限,以確保外勞工作權益。因此,外勞如有發生任何勞資爭議或不當對待等情事,應循以上合法申訴管道尋求協助,不應採取脫逃方式等不法反應,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勞委會表示,保障合法外勞在台工作權益是一貫政策主張。勞委會自開放引進外勞以來,針對外勞管理措施,已基於外勞權益保障觀念下持續修正。勞委會再次呼籲目前在台所有的合法外勞,如有受到雇主不當對待,應循合法申訴管道爭取自身權益,切勿採取行蹤不明而非法工作行為,致無法受到相關勞工法令之保障,而遭受不法雇主或仲介的剝削與苛待。勞委會亦表示,將持續會加強外勞在台生活管理訪查,以確保外勞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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