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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年11月1日起提高6項公共工程安全設施標準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近一年來,公共工程接連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造成70餘人死傷,佔營造業死亡人數35%,顯示公共工程不論在設計、監造及施工等契約規範,確有不足,影響政府主辦工程施工安全之形象。尤以近幾個月來因施工安全設施未落實或未提高安全標準而發生媒體廣為報導之災害如下:

1.95年4月24日汐止市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以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吊桶,將勞工吊進45公尺深沉箱作業,因吊桶碰到沉箱壁之托架而翻覆造成2死1傷。

2.95年5月16日新莊市特二號高架道路工程違規以起重機焊接吊籃搭載勞工從事高處作業,因焊道斷裂致吊籃墜落造成1死1傷。

3.95年8月9日基隆市基隆河段截排水溝工程箱涵內模組立作業,因未設置擋土支撐致開挖區上方之土石崩塌造成1死1傷。

4.95年8月16日台南縣中山高拓寬施作護欄工程,未設置適當之交通號誌、標誌及交通引導人員等,勞工於佈設交通錐時遭外部車輛撞入,造成2死1傷。

勞委會有鑑於此,於近日召開之「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公共工程減災組會議,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及經濟部等部會討論取得開創性之共識,決議公共工程應採高標準之施工安全要求,寬編經費及使用較安全之設施,並就6項發生頻率較高之災害,採取較高標準之施工安全設施要求,遏止災害再度發生,以為民表率。自95年11月1日起依政府採購法新辦理之公共工程,應將該6項較高標準之施工安全設施載明於契約中執行,對於現已招標執行或招標中之工程,可由工程主辦機關立即與廠商以協議方式辦理。該6項較高標準之安全設施如下:

1.20公尺以下高處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建議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

2.道路施工場所應依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交通事故。

3.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機3證,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4.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所訂之鋼管尺寸及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

5.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6.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甲方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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