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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該法的附屬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的修正重點,是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參訓總時數必須滿一百二十小時,放寬縮短為一百小時以上;此外,原規定需檢附六個月內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出具之文件或證明才能申請器具補助,本次修正放寬應檢附證明文件之時間不受六個月之限制;另對器官切除等障礙情形不易改變者,本次修法規定於繼續請領生活津貼或看護補助時,勞保局得審定免檢具診斷書,以達便民服務。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1-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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