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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積極辦理「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預估96年1至2月,受補助眷屬約3萬3,800人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就業保險法第十條修正條文業於96年1月29日經總統公布,增列「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並自96年1月31日起施行。

為落實保障失業被保險人眷屬之醫療照顧,就業保險法修正通過,除原針對失業被保險人補助健保費外,再增加其眷屬之健保費補助。勞保局已積極與健保局協調聯繫各項資訊及核撥補助作業,並透過報章雜誌、廣播、編印宣導單張、網際網路等不同管道加強宣導,同時製作相關業務之答客問,並函請健保局及職訓局配合宣導。

又為達簡政便民效益,受補助眷屬無須提出申請,係由勞保局直接將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受理案件檔傳送健保局,由該局比對擷取其眷屬資料後回傳,勞保局再於次月10日以前將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傳送健保局,辦理失業被保險人及符合受補助之眷屬健保費補助作業,預估96年1至2月,受補助眷屬約有3萬3,800人。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4-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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