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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起外籍家庭看護工得經申請許可調派至養護機構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使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相關規定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預定自本(96)年4月24日起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營造工調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外籍看護工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但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或養護機構,仍需勞委會許可後始得調派。

原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僅得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且不得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為考量照護需求,自本(96)年4月24日起,外籍家庭看護工得免經勞委會許可,即可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不再限制病床類別,但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養護機構或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本次調派規定之鬆綁,除外籍看護工放寬調派規定外,基於重大工程營造業者申請外籍營造工比例已由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20%彈性調整為20%至40%,又重大工程申請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時,已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故放寬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調派外籍營造工前,免再辦理國內招募,且調派外籍營造工上限亦提高至40%。

上述新規定將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4-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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