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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放寬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遞補等規定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立法院於今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委會所提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備受民眾關切之議題如: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基於人道考量,將適度放寬雇主申請遞補之規定;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修正為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可歸責雇主及外國人等順序負擔之。

勞委會表示,本法自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均朝向保護國人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之方向而努力。近年來,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迭有反應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時,雇主未能遞補聘僱外國人造成家庭負擔;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原聘僱引進外國人之合法雇主負擔不盡合理等攸關民生之重要議題,立法院於今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本法如下:

一、為顧及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照顧需求,故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即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情事,經警方查獲所衍生遣送出國之必要費用,首應由非法雇主、非法媒介之人負擔,並明定應負連帶責任,以消弭不法;又若未能查有非法雇主或非法媒介之人負擔者,始責由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或被遣送之外國人負擔。

三、考量外國人行蹤不明遲未尋獲,甚或該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死亡,影響雇主於91年1月21日修正前規定所繳交保證金退還申請之權益,爰刪除受聘僱外國人已「出國」或已由「新雇主承接後」始得申退保證金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有關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法定程序須俟總統公布後始正式實施。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5-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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