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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初審通過勞退條例第53條條文修正案,加徵滯納金仍維持按日3%,但以應提繳金額1倍為限;另增訂雇主欠繳退休金應移送強制執行規定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96年5月7日)上午已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修法草案,維持「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之規定,惟將原條文後段:「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2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1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之規定予以刪除。另增訂「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2項修正條文,並均將溯至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辦日生效。

勞保局表示,勞退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仍維持現行勞退條例按日加徵3%滯納金的重罰精神,對於未如期繳納退休金之雇主予以實質上的懲罰,但為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將加徵滯納金之上限修訂為至應提繳退休金金額之1倍為止;如此,積欠退休金的雇主可受到適度處罰,也能讓一時經營困難之事業單位較有能力清償欠繳之退休金及1倍上限之滯納金,不致因無法繼續營運而倒閉,勞工的工作機會始能獲得保障。另外,增訂欠繳退休金應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得使執行之退休金分配至勞工之退休金專戶,勞工的退休金權益才能獲得確實保障,這才能達到勞退條例第1條所定:「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之立法意旨。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勞退條例加重滯納金之罰則,旨在提醒及督促雇主按時為勞工提繳及繳納退休金,以維護勞工權益,但滯納金加徵無上限之規定,對於一時經營困難之單位,勢必受鉅額滯納金之拖累而倒閉,勞工因此將喪失工作機會,造成社會問題,據該局統計,目前積欠勞工退休金單位1萬3千餘家,欠繳金額共5億6千萬餘元,滯納金最高已加徵至欠繳退休金金額之33倍,未收之滯納金高達45億5千萬餘元。再者,現行規定,僅有欠繳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之滯納金,並無法分配予被欠繳退休金之勞工,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並無法得到保障,又在欠繳退休金無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情形下,即使雇主繳清滯納金,但退休金仍積欠未繳時,滯納金仍將繼續加徵,欠費問題無法根本解決。因此,勞退條例第53條修正,乃為根本解決勞退滯納金相關問題之道。

對於前述積欠勞工退休金之1萬多家單位,勞保局目前已陸續移送強制執行,由於強制執行時,可能要求事業單位依目前勞退條例規定一併繳交平均10餘倍之滯納金,將造成單位倒閉嚴重問題,勞保局希望該委員會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修法草案能儘速排入立法院二、三讀會,及早完成立法程序。另該局同時再次呼籲,請雇主應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才能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且免因欠繳退休金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及被加徵重罰滯納金。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5-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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