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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僱用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之勞、就保投保薪資,自97年1月1日起得自6,000元起申報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受僱於庇護工場之15歲以上、60歲以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其雇主或所屬機構應依照規定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自97年1月1日起,以6,000元為下限申報。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其雇主或所屬機構應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勞保局提醒,領有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劃之投保單位,申報所僱用「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請於申報表上加註「庇護性就業」字樣。其投保薪資按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之投保薪資分級表,以6,000元為下限,並增加適當之投保薪資級數,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可申報的投保薪資等級有6,000元、7,500元、8,700元、9,900元、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共10個等級。

勞保局另外提醒,未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或未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劃之一般單位,所僱用的身心障礙者,其勞、就保投保薪資,年滿16歲以上者仍以17,280元為下限;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及未滿16歲者,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仍以12,105元為下限,部分工時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仍以11,100元為下限。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1-2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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