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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仲介無理抗爭,勞委會:無法認同任意剋扣外勞薪資之不當行為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部分外勞仲介業者因不滿勞委會未將仲介服務費納入外勞薪資可由雇主代為扣繳的項目,於1月28日在勞委會廣場前集會抗爭,表達此措施將嚴重影響仲介業者生存空間;勞委會表示,仲介業者應有服務外勞之事實,才能依服務契約向外勞收取服務費,而不是沒有提供服務也向外勞收取服務費,這項費用原本就不應該由雇主代扣,仲介業者的訴求難以獲得社會認同。

勞委會指出,部分不肖仲介業者要求雇主自外勞薪資直接扣繳仲介服務費轉交至仲介業者,更有以此扣繳方式,另外增加其他不明借款及虛偽不實之扣款項目以超收費用,導致外勞權益受損;為避免外勞遭受超收費用,確保外勞能實領其工作薪資,勞委會於今(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1月5日起,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勞薪資時,除外勞應依我國法令規定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或所得稅外,其餘薪資必須全額給付,不得接受委任代扣、代匯借款或貸款。對於仲介業者反映,以上規定將影響仲介業者生計、甚至衍生社會問題乙節;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薪資須全額給付」原則,薪資除外勞應負擔項目外不得代扣,雇主應全額給付,毋須於其薪資中代扣外勞須繳交給仲介業者之服務費,以避免雇主介入仲介與外勞相關費用糾紛;而係由外勞於領取薪資後,視仲介之服務事實,自行依服務契約之內容向仲介業者繳納服務費;勞委會再次呼籲,雇主不要任意從外勞薪資扣繳仲介相關費用,違者最重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且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2年內將不得再申請聘僱外勞。至於仲介業者反映服務費收取改以仲介費部分,勞委會表示,目前國內仲介業者為雇主辦理登記及介紹勞工,其服務對象為雇主,依規定得向雇主收取登記介紹費(一個月基本工資);國外仲介協助外勞辦理應聘來臺,其服務對象為外勞,依規定得向外勞收取仲介費(一個月基本工資)。因此,外勞、雇主本分別支付國外、國內仲介業者相關仲介費用,如果國內仲介業者再向外勞收取仲介費用,形同對外勞的二度剝削,不合理且不合法。

另仲介團體抗議勞委會成立直聘中心與民爭利,勞委會表示,過去外勞來臺工作,最受詬病者莫過於外勞要支付高額仲介費,為了改善仲介業者不當剝削外勞情況,並提供雇主引進外勞另外一種選擇與管道,推動直接聘僱是勞委會既定政策,並為社會所認同;為積極推動直接聘僱,勞委會經相關部會行政協調,並踐行相關法規程序,在就業服務法之授權下,簡化直接聘僱相關流程,並於去(96)年12月31日成立直聘中心,使雇主可以透過此一中心,毋須再經由仲介業者,即可直接引進外勞,除了程序更簡便迅速外,勞雇雙方還可以省去一定金額的仲介費;勞委會另外表示,各外勞來源國為減輕外勞來臺經濟負擔,積極配合勞委會推動直接聘僱,配合簡化相關行政流程,並得以減免檢附相關工資切結書等文件。

同時仲介業者反映「取消外勞入國通報要求檢附外勞住宿建物使用證明文件」部分,勞委會表示,為確保外勞住宿安全,雇主應依相關規定,在外勞入國後或接續聘僱3日內,檢送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之使用執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勞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考量申請核發或變更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須有一定程序及時程,為避免影響雇主往後申請聘僱許可時效,勞委會同意今(97)年7月31日前,雇主得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並自切結日起3個月內檢送地方主管機關檢查。

至於仲介業者反映「調降各行各業求才基本工資」部分,勞委會表示,依相關規定,雇主聘僱外勞前應該先用合理聘僱標準辦理本國勞工的招募,如果招募人數不足且符合申請條件,才得以申請聘僱外勞,以落實外勞補充性原則,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因此,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機會,勞委會均適時依據該會最近年度職業別薪資調查報告公布的行業薪資資料,並且考慮一些像夜間輪班的特殊時程工作,應該提供更好的勞動條件,訂定相關業別的合理聘僱標準,讓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的勞動條件更為合理,吸引本國勞工就業,而不是以低廉的薪資招募不到本國勞工後,再向勞委會申請外勞。

勞委會表示,保障合法、打擊不法仲介業者為勞委會一貫之立場;對於大部分的業者用心經營,保障雇主及外勞權益,勞委會予以肯定,而少數非法、不肖仲介業者,從事超收費用、提供偽造證明文件及非法媒介等不法情事,勞委會將持續積極查處。另外為了管理服務品質不良之仲介業者,及加強推動優質仲介制度,勞委會已採取「獎優汰劣」措施,建立劣質仲介業者退場機制,以導正人力仲介市場之良性發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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