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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合理調整雇主延遲繳納勞工退休金之處罰規定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雇主未提繳或繳足退休金,每逾一日加徵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2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由於並無上限規定,造成處罰的金額,一年即達原應提繳之退休金金額的23倍,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虞。

再者,對於經營困難之事業單位,則恐因無力繳納鉅額滯納金而拖累倒閉,反使勞工喪失工作機會,這並非政府推動勞退新制的原意。據瞭解,欠繳勞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多屬一時財務困難者,其中或有連勞工之薪水都無法正常發放者,這些單位縱使想分期繳納退休金,但其償還本金之速度,卻遠不及無上限滯納金之加徵速度,實不盡合理。

基此,本次修法除維持勞退條例按日加徵3%滯納金之重罰精神外,並考量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訂定「加徵上限為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且明訂修正條文追溯自勞退新制開辦日(94年7月1日)生效,以徹底解決此處罰無上限之問題。 另,為使積欠之退休金移送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更增列「雇主欠繳之勞工退休金,得送請強制執行」之規定,以積極確保勞工受積欠退休金之權益。

有關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之聲浪,因各界迭有所建議,且於研議期間日益凝聚社會各界共識,立法院於6月5日通過「處罰有合理上限」、「保障勞工工作權為先」、「得強制執行雇主欠繳退休金」之滯納金開徵規定,實將更有助於落實勞工退休金條例「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精神。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6-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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