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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正重點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工會法修正原則與重點
鑑於近年來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大幅改變,社會日趨多元化,勞工權利意識高漲,工會活動較諸以往更形活躍,現行工會法已難切合實際需要,盱衡當前環境及今後發展趨勢,並配合臺灣地區現實環境之需要,使各級工會能正常運作及發展,以加強保護勞工之團結權及促使工會組織自由化、會務自主化、運作民主化之原則,爰擬具「工會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已於96年4月25日經行政院第3037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當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以工會組織自由化、會務自主化及運作民主化為主軸,採低度規範原則擬具「工會法修正草案」。以下為此次修法重點:
1、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對工會自由設立與結盟之限制大幅鬆綁,使勞工得依需要組織工會聯合組織;另將工會區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綜合性工會等四大類,並允許工會跨業自由結盟。
2、工會會務自主化:排除主管機關對於工會會務不必要之管制,未來工會基層組織架構、工會幹部選舉、罷免、會員停權、復權及經費之徵收標準等屬工會內部管理事務事項,均由工會自行訂定,不受主管機關之干預。
3、立法規範不當勞動行為:明定雇主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妨害工會發展之「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及其處理程序及罰鍰額度,以確保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
4、強化工會財務監督機制:為促進工會財務透明化,強化工會財務監督機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工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法源。

工會法歷經本會多次與專家學者及工會團體溝通後始提出修正草案,該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將有助於建構完整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同時更符合勞工及當前經濟社會環境的需要。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6-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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