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97年3月14日發布施行外勞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為強化合法聘僱外國人安置機制,勞委會經參酌地方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反映放寬安置對象及簡化安置經費補助行政程序等意見,將人口販運及職業災害之受害外勞納為安置對象,依實際需要規定安置期限,並簡化補助安置單位安置費用請領行政程序,已於97年3月14日發布「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要點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安置對象,規範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均為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對象。

二、放寬安置期限,將原安置期限2個月,每次得延長1個月規定,放寬為每次得延長2個月,但仍不得逾聘僱許可期限。但如屬聘僱許可期限即將於1個月內屆滿之外勞,如有勞資爭議申訴,並提出委任代理訴訟需求者,得延長安置1個月。又另如外勞遭受職業災害有留臺治療必要及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禁止出國情事者,得以專案延長其安置期限,每次1個月。又外勞為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害者,安置期限放寬為每次4個月,並且得專案辦理延長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確定之日。

三、採先安置後調查原則,於安置外國人時,尊重外勞意願,並注意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妥善安排安置單位。

四、為保障外勞安置期間相關權益,明定安置單位應協助外勞辦理健康保險及延長居留期限等事宜。

五、簡化安置經費補助核撥流程等行政作業,將原由安置單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再報請勞委會核撥之流程,改由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分3期向勞委會申請核撥安置經費後,安置單位按月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安置費用,以減少安置單位請領安置費用時效及負擔。

勞委會表示,安置要點發布施行後,將使外勞安置作業流程更臻完備,對外勞權益保障更加周延。「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勞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勞委會已上網公告於職業訓練局網站,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302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3-19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