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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更新日期:2021-11-16 發布日期:2017-04-20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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