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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工會法「廠場」之規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強化保障勞工團結權

  • 更新日期:2025-03-13

勞動部說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雖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惟因無工會法明確授權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規範,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二、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三、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

 

勞動部表示,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此次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之修正,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之要件,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5-03-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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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_工會法第6條之1及第7條修法懶人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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