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其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應由事業單位雇主負擔。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其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應由事業單位雇主負擔,日前媒體報導「鳳凰計畫為勞工做特殊健檢」、「職場危害勞工職業病免費複檢」,勞委會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目的: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行定期健康檢查,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所稱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其目的在保護勞工健康,以早期發現職業病,並改善勞工作業環境。

二、相關法規規定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為雇主責任: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2項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另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後,經醫師認有必要時,應依醫師之意見實施含作業條件調查之健康追蹤檢查,同規則第19條規定,雇主對依第15條規定列入第二級管理之勞工,得使其依醫師之意見於一定期間內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列入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開設門診之指定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三、建議地方主管機關採宣導、輔導及檢查措施促使雇主遵守法令: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其健康追蹤檢查均為法律明訂雇主應為之責任,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各勞工主管機關自應依法予以處分,如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疾病,雇主除予以醫療、補償外,並應採變更其作業場所等適當措施,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未提供健檢費用之雇主,應採宣導、督導及檢查處分等措施,促其遵守法令規定,負起支付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責任。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9-21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