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費與給付間權利義務對等為社會保險之重要原則,現行以最高60個月計算,除影響制度公平外,實務上會出現平日以多報少,屆退以少報多,導致繳少領多之不合理問題。
2.另參考國外制度經驗,多數以終身或最高25年平均計算,故適度逐年延長勞保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除可讓繳費責任與給付權益之間更為公平、合理外,亦有助於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