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擇一檢附:
1、所營事業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所提上開資料之前3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任1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15%之證明文件。
2、具結所營事業營運受疫情影響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