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期間,其家長或家屬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 更新日期:2021-10-20
1.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545號通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定有庇護性就業服務相關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期間,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該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者,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該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前述家長或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
2.家長或家屬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3.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08-03
- 點閱次數: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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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729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防疫照顧假-指揮中心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