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暫停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111年11月7日起適用)
- 更新日期:2022-11-17
托嬰中心
- 依衛生福利部「托嬰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111年11月4日修正):
- 機構出現確診、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或PCR陽性病例,實施7天居家照護(自111年11月14日起調整為5天),期滿無症狀可恢復收托及提供服務。所屬班級之嬰幼兒與托育人員,採自主應變,全班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 機構內任何人與確診病例(或快篩、PCR陽性病例)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採自主應變,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 嬰幼兒停托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含防疫照顧假)自行照顧。
居家式托育服務
- 依衛生福利部「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建議注意事項」(111年11月4日修正):居家保母、同住成員及嬰幼兒出現確診、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保母)或PCR陽性病例,實施7天居家照護(自111年11月14日起調整為5天),期滿無症狀可恢復收托及提供服務。另共同收托之嬰幼兒與保母,採自主應變,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保母)、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 嬰幼兒停托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含防疫照顧假)自行照顧。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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