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其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提供勞務?
- 更新日期:2022-05-13
A:
- 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勞工得拒絕赴該等地方工作。
- 勞工如因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前往疫區工作,記得要進行相關蒐證。另外,雇主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舉證義務。
- 勞工因上述情形拒絕赴外地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 勞工如因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如附件。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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