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 更新日期:2021-10-20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 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若於110年10月25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111年1月25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10年4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10年10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年1月25日止。或者雇主持有本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110年10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年1月25日止。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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