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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 更新日期:2021-10-20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1216日至110316日」或「110519日至1101231日」 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若於1101025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111125),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104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1010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519日至1101231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125日止。或者雇主持有本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11010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519日至1101231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125日止。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 點閱次數: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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