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若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適用本部110年6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09074號函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11月25日,是否得再次適用本部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5737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 更新日期:2021-10-20

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825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1101125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110101日至1101231日間,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111225日。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 點閱次數:2008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