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適用本部110年6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09074號函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11月25日,是否得再次適用本部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5737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 更新日期:2021-10-20
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11月25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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