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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並非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是否適用勞動部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 更新日期:2021-10-20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介於「1091216日至110316日」或「110519日至1101231日」期間,故原效期屆滿日非介於前述期間內,不能適用。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 點閱次數: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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