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已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A:
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或持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機構看護之重新招募許可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持上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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