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入境應由雇主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自何時開始執行?
- 更新日期:2021-10-20
自109年3月17日起,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已向本部送件但尚未經核准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案件,均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但雇主申請上述許可如係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目前已在國內之移工,因非從國外引進新移工,無須辦理移工入境居家檢疫14天,故只要於申請時一併出具書面(不限格式),聲明申請上述許可係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即可免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核備。另雇主後續如果因故要改從國外引進新移工,應再填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同時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向本部補行申請核備,並於取得本部核發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後,始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新移工之入國簽證。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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