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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3月19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雇主應先向本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