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於原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但若雇主仍因疫情因素,未能於上述期間內申請延長,或已申請延長但未能於延長後之許可效期內引進者,得再向本部申請延長許可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