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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來源國本次疫情暫停輸出或其他疫情因素,致雇主無法於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屆滿前引進移工時,權益如何保障?

  • 更新日期:2021-10-20

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於原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但若雇主仍因疫情因素,未能於上述期間內申請延長,或已申請延長但未能於延長後之許可效期內引進者,得再向本部申請延長許可效期。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03-24
  • 點閱次數: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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