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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聘僱期滿之移工,因疫情影響致航班減班或停飛因素,移工無法按原規劃期日返國,雇主得否重新為其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又如何申請?
- 考量疫情期間聘僱許可屆滿,基於航班因素無法如期返國之移工,因等待出國期間無法提供勞務,該期間內將無薪資收入,為保障其經濟生活,及兼顧雇主於疫情期間之用人需求,爰本部以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通函,已周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疫情因素未能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
- 符合上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持經本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本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又該移工名額如已申請本案短期聘僱許可,本部將註記凍結,避免同時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自海外引進。
- 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相關表單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網址:https://www.wda.gov.tw/Default.aspx)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 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所定聘期期滿後,其後續申請移工之名額管制,依現行規定辦理。又如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擬於本案聘僱期間屆前提前出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移工。
- 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亦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05-08
- 點閱次數: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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