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 更新日期:2021-10-20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09年6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09年12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0年3月25日止。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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