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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屆滿失效,是否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 更新日期:2021-10-20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1216日起至110316日止期間內者,故原效期屆滿日不是介於前述期間內時,不能適用。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12-17
  • 點閱次數: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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