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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 更新日期:2021-10-20

本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本部將協助解決。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0-12-17
  • 點閱次數: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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